一、有户口没有住房如何申请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发证。
二、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
4、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
5、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
6、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
三、产生怎么解决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及其来源,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有,但没有房屋也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的,但是宅基地只能够在本村集体内进行流转,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可以双方协商调解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直接提起处理,以上是关于有户口没有住房如何申请宅基地的相关回答,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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